國際合作委員會 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  94年12月26日  第2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第8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第一條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推展國際合作事項,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國際合作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 Committee,簡稱ICC,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與國際工程及科技教育學會及相關組織之聯繫。
  • 爭取主辦國際會議或參與事項。
第三條 ICC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至十三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二年。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員。
第四條 本組織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