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委員會 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  92年06月21日   第 1 屆第 1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5年05月08日   第 2 屆第 2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第 8 屆第 2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第一條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會員相關事務,特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會員委員會(Membership Committee,英文簡稱MC,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徵求個人及團體會員事項。
  • 有關申請入會之資格審查事項。
  • 有關會員資格證明書之填發事項。
  • 有關會員之聯繫與聯誼活動事項。
  • 有關加盟學會之入會資格審查及聯繫活動事項。
  • 榮譽會員推薦事項。
  • 會員籍冊登錄、陳報與管理事項。
  • 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至十一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主任委員與委員之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負責審查入會會員資格及有關事項,並將審查結果檢附有關文件等由主任委員提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五條 本組織簡則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經理事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