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辦法

「教學傑出獎」遴選暨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第6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7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8屆第3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10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11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受認證學程重視教學,獎勵教學卓越之教師,並宣導學生學習成果導向之教學和評量,以提昇國內工程及科技教育品質,進而促進與國際接軌,特訂定教學傑出獎遴選暨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由本會教育發展委員會,秉持公平公正及利益迴避原則,辦理遴選作業。
第二條 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為通過本會認證學程之專任教師。
  • 受任教之學程主管、系所主管或院長推薦。
  • 具備以學生學習成果為導向的教學典範。
  • 教學成效傑出,具備影響力者。
第三條 申請內容應彰顯本會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精神之教學成就,文件如下:
  • 教學傑出獎申請表。
  • 任教之學程主管、系所主管或院長推薦函一封。
  • 十分鐘簡報影片。
第四條 教學傑出獎之獎項至多十名,各頒發本會教學傑出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伍萬元 整。
第五條 本獎項每二年舉辦一次,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 申請:本會於辦理年度一月一日起公告並受理申請,申請人應於二月底前向本會完成申請程序。
  • 初選:由教育發展委員會委員組成初選小組,進行申請者之書面審查,並就資格符合之申請者中,遴選出至多十五名入圍者進行決選。
  • 決選:由教育發展委員會委員組成決選小組,邀請決選入圍者至本會說明 其教學歷程與成果,必要時得由決選小組進行實地訪問,決選出至多十名並將決選結果與建議名單送理監事聯席會確認。
  • 得獎公告:遴選結果經理事長核定後公告,並於會員大會表揚獲獎者。教學傑出獎獲獎者其教學傑出相關事蹟將同步公布於本會年報、網站及其他相關文宣。
第六條 教學傑出獎獲獎者應配合本會辦理相關活動,展示其教學成果及分享其教學 歷程,必要時得進行專題演講以為推廣。
第七條 申請本獎項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獲獎獎金須依相關規定扣繳,獲獎者需申報並繳納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供核對用。
  • 教學傑出獎獲獎者不得再次申請本獎項。
  • 凡申請本獎項即視同同意本會所訂之各項內容及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本會保留修改之權利。
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理事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