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選委員會 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第5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第8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理監事候選人提名事宜,特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司選委員會(Election Committee,英文簡稱EC,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辦理本會理事、監事候選人提名事宜。
  • 辦理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事宜。
第三條 司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至十人,主任委員由現任理事長擔任,現任理事長無法擔任時,由上屆理事長遞補,委員由現任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歷屆理事長組成。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四條 選舉竣事,司選委員會應向本會會員大會報告選舉結果。
第五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每屆開會一次為原則,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組織簡則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並送會員大會報告,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