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及科技教育 認證作業辦法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  認證委員會  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  94年07月14日        第一屆第六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  95年09月22日        第二屆第一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7年12月19日        第三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8年06月12日        第三屆第六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9年12月18日        第四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第五屆第二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第六屆第二次認證委員會書面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3日        第六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2日        第七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04月23日        第八屆第五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04月19日        第十屆第二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認證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條之規定,為落實並規範本委員會「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工作之執行,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工作須遵照本委員會所訂定之認證規範及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係針對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授予副學士、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學程(degree-granting program)進行認證。
第四條 「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係六年為一週期,審查性質又分「週期性審查」、「期中審查」、「補件再審後續審查」及「準通過認證後續審查」等四種。「週期性審查」為六年一度的整體檢視,而「期中審查」、「補件再審後續審查」及「準通過認證後續審查」係依認證結果,於同一週期內對受認證學程執行後續重點檢視。學程須依認證結果執行後續審查方得以延續其認證結果。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訂定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施行細則以詳述下列工作內容:
  • 認證申請:訊息公告、申請流程、認證團及編審委員之組成等作業。
  • 審查與實地訪評:自評報告書審查及實地訪評等作業。
  • 認證結果議決:認證意見書撰寫與議決過程、認證結果公布、申訴等作業。
  • 年度認證資料填報:通過認證及補件再審學程每年所應填報之年度認證資料。
  • 期中審查:通過認證學程依認證結果,所應進行之期中審查作業。
  • 補件再審後續審查:補件再審學程依認證結果,所應進行之後續審查作業。
  • 準通過認證後續審查:準通過認證學程於有畢業生後,即應進行之後續審查作業。
  • 更名處理:通過認證之學程若有更名或組織重整,即應進行之審查作業。
第六條 認證結果分為下列三種:
  • 通過認證:又可分為下列四種結果:
    • 有效年限為六年,下次週期性審查。
    • 有效年限為三年,且須於期中審查時再實地訪評。
    • 有效年限為一年。若學程執行第二週期(含)以後之審查有報告書或相關佐證不足,然實地訪評查證具備教學及改進成效,則須於認證結果公告當年7月31日前提交完整之期中自評報告書,並再次接受實地訪評。經再次審查通過後,有效年限至多二年,且須於期中審查再實地訪評。
    • 準通過認證:受認證學程於審查時尚未有畢業生,經審查後若其整體規劃符合認證規範要求,將獲得準通過認證。此類學程須於第一屆畢業生畢業前三個月,至認證作業系統(Accreditation Management System,以下簡稱AMS,https://ams.ieet.org.tw)辦理登記,並函知本委員會,其後依規定提出書面資料,經審查後決定其認證結果。
  • 補件再審:首次參與認證學程因佐證不充分以致無法決定認證結果時,得予補件再審;該學程須於二年內重新至AMS辦理登記。受認證學程於同一週期內獲補件再審之認證結果至多一次。
  • 不通過認證:受認證學程有任一規範的符合度為不符合,即為不通過認證。本委員會僅通知受認證學程,不對外公布。未通過之受認證學程可於一年後重新提出認證申請。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各組織成員及認證團成員須嚴守利益迴避原則,對於受認證學程各項認證文件與內容亦須負起保密責任。本委員會之各組織得視需求制定利益迴避與資料保密等相關工作準則。
第八條 認證費用分為三項,其用途說明如下:
  • 認證申請費:用於受理申請時之各項行政、文件檢覈與其他相關費用。
  • 審查與實地訪評費:用於執行認證時之各項行政、文件審查、實地訪評與其他相關費用。
  • 認證證書年費:用於各年度維持國際認可、行政、文件保存、品質控管與其他相關費用。
第九條 境外認證得比照本辦法處理,必要時得斟酌調整。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通過,由主任委員公布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