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工程教育學會 認證委員會 認證費用收費細則 |
中華民國 94年01月06日 第一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 94年07月14日 第一屆第六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5年12月18日 第二屆第二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6年12月21日 第三屆第二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8年06月12日 第三屆第六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8年11月20日 第四屆第一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第五屆第二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5日 第五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第六屆第五次認證委員會書面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第七屆第二次認證委員會書面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04月23日 第八屆第五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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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細則依認證委員會(Accreditation Council,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作業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認證費用分為下列三項:「認證申請費」、「審查與實地訪評費」及「認證證書年費」。學程進行期中審查時,本委員會將不另加收「認證申請費」及「審查與實地訪評費」。 |
第三條 |
認證費用之「認證申請費」及「認證證書年費」以系所為一收費單位,「審查與實地訪評費」以學程為一收費單位(學位學程比照辦理),系所內不同學程於分開年度申請者,本委員會將收取「審查回訪費」。 |
第四條 |
認證費用以新台幣元計收,各項認證費用之匯款或ATM轉帳手續費請自行負擔,收費標準如附表。 |
第五條 |
認證費用應於本委員會指定期限內完成繳納,無故逾期未繳之「滯納金」採每超過七天加收是項費用之1%計收。 |
第六條 |
各項認證費用之繳納方式請依下列指定繳款方式擇一完成:
- 「即期支票」,支票抬頭:社團法人中華工程教育學會。
- 「郵政劃撥」,帳號:19813409,戶名:社團法人中華工程教育學會。
- 「銀行匯款」,帳號:124-001-020-168,戶名:社團法人中華工程教育學會,臺灣銀行圓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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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認證費用繳納後,申請認證學程因故取消申請,本委員會將於收到正式書面通知後,依下述方式計算費用:「認證申請費」及「審查與實地訪評費」分別於繳納後七天內通知撤銷,退還繳納費用之50%,逾期不予退還。 |
第八條 |
通過認證學程另須依認證結果有效年限,於本委員會指定期限內一次繳足「認證證書年費」(含首次通過認證學程);無故逾期未繳者,本委員會將撤銷其通過認證資格。 |
第九條 |
通過認證學程於認證有效週期內,依規定向本委員會申請其他規範認證,但學程尚無畢業生者,需於接獲本委員會通知後,另繳納書面審查作業費,每學程新台幣伍萬元整。 |
第十條 |
通過認證學程於認證有效週期內,若擬維持其他規範認可者,須於接獲本委員會通知後,另依認證有效年限一次繳足「認證證書年費」。 |
第十一條 |
依規定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請時,繳納「申訴作業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
第十二條 |
通過認證學程之認證證書遺失需申請補發者,應於提出補發申請時另繳納新台幣壹萬元整;認證證書之遺失補發,僅限於認證有效期限內申請一次為限。 |
第十三條 |
學程得視需要向本委員會申請認證費用無息分期付款(不包括「認證申請費」),但須於認證週期內付清所有費用。 |
第十四條 |
上述未訂定之事項,由本委員會依照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相關辦法辦理。 |
第十五條 |
本細則修訂時將於中華工程教育學會網站公告,本委員會依據認證程序通知申請學程繳付各項認證費用時,將檢附最新收費標準供申請學程參考。 |
第十六條 |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通過,由主任委員公布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