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工程教育學會 認證委員會 認證委員會組織簡則 |
中華民國 92年09月01日 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2年11月06日 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3年04月26日 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4年05月03日 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5年12月18日 第二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9年12月16日 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05月03日 第八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第十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
第一條 |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工作之執行,特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認證委員會(Accreditation Council,英文簡稱AC,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簡則。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以推動並監督本委員會工作。
- 核定本委員會之認證規範。
- 訂定本委員會之認證作業辦法及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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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十二至二十二人,其中具產業界身分者須佔委員總人數(含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之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本委員會委員之組成與選聘規定如下:
- 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二年。
- 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員。
- 委員:
- 工程及科技領域之資深公正人士:由主任委員提名,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員。
- 相關工程及科技學會代表:主任委員得就相關工程及科技學會代表,向本會理事會提名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員。各學會若因人事更動,得於委員任期內向主任委員報備後逕行更換代表。
- 上述人事之聘任於八月一日起聘,新聘委員以不超過所有委員數之二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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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委員會下設「工程教育認證執行委員會(Engineering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以下簡稱EAC)」、「資訊教育認證執行委員會(Computing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以下簡稱CAC)」、「技術教育認證執行委員會(Technology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以下簡稱TAC)」、「建築教育認證執行委員會(Architecture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以下簡稱AAC)」、「設計教育認證執行委員會(Design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以下簡稱DAC)、「申訴委員會(Appeal and Review Committee,以下簡稱ARC)」、與「執行長室(Office of the Executive Director,以下簡稱OED)」,以執行本委員會各項認證工作(組織架構如附件)。 |
第五條 |
各認證執行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制定認證規範。
- 執行認證工作。
- 維持認證結果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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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各認證執行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共同召集人一至二人。各認證執行委員會之組成與選聘規定如下:
- 召集人與共同召集人: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本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員。
- 委員:
- OED執行長。
- 產業界及教育界之資深公正人士:由召集人提名,經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後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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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ARC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共同召集人一人。
- 召集人與共同召集人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本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由ARC召集人提名,經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後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員。
- ARC負責制定申訴作業辦法與細則,並處理受認證學程對認證結果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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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認證事務,副執行長一至二人,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本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員。OED負責各項認證文件之草擬,送交相關委員會審閱修正,並提送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
第九條 |
本組織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經理事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