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  92年09月01日        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2年11月06日        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3年04月26日        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4年05月03日        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5年12月18日        第二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9年12月16日        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05月03日        第八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工作之執行,特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認證委員會(Accreditation Council,英文簡稱AC,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以推動並監督本委員會工作。
  • 核定本委員會之認證規範。
  • 訂定本委員會之認證作業辦法及相關程序。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十二至二十二人,其中具產業界身分者須佔委員總人數(含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之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本委員會委員之組成與選聘規定如下:
  • 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二年。
  • 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員。
  • 委員:
    • 工程及科技領域之資深公正人士:由主任委員提名,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員。
    • 相關工程及科技學會代表:主任委員得就本會團體會員中之相關工程及科技學會代表,向本會理事會提名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員。各學會若因人事更動,得於委員任期內向主任委員報備後逕行更換代表。
  • 上述人事之聘任於八月一日起聘,新聘委員以不超過所有委員數之二分之一為原則。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下設「工程教育認證執行委員會(Engineering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以下簡稱EAC)」、「資訊教育認證執行委員會(Computing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以下簡稱CAC)」、「技術教育認證執行委員會(Technology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以下簡稱TAC)」、「建築教育認證執行委員會(Architecture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以下簡稱AAC)」、「設計教育認證執行委員會(Design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以下簡稱DAC)、「申訴委員會(Appeal and Review Committee,以下簡稱ARC)」、與「執行長室(Office of the Executive Director,以下簡稱OED)」,以執行本委員會各項認證工作(組織架構如附件)。
第五條 各認證執行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制定認證規範。
  • 執行認證工作。
  • 維持認證結果一致性。
第六條 各認證執行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共同召集人一至三人。各認證執行委員會之組成與選聘規定如下:
  • 召集人與共同召集人: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本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員。
  • 委員:
    • OED執行長。
    • 產業界及教育界之資深公正人士:由召集人提名,經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後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員。
第七條 各認證執行委員會設置編審委員以維持認證結果一致性,由召集人依其委員專長領域指定兼任之,以進行認證團意見書之編審工作。
第八條

認證團總召集人、認證團主席及認證委員由各認證執行委員會召集人提名,經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後聘任之,實際執行認證工作。認證執行委員會議決認證結果時,執行當年度認證審查之認證團總召集人及認證團主席須共同參與議決。

第九條 ARC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副召集人一人。
  • 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本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由ARC召集人提名,經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後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員。
  • ARC負責制定申訴作業辦法與細則,並處理受認證學程對認證結果之申訴。
第十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認證事務,副執行長一至三人,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本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員。OED負責認證規範及作業辦法與細則之草擬,以送交各認證執行委員會審閱修正,並提送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一條 本組織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經理事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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