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工程教育學會 申訴委員會 申訴作業辦法 |
中華民國 94年07月14日 第六次認證委員會會議核定施行
中華民國 96年12月21日 第三屆第二次認證委員會核定修訂
中華民國 105年11月12日 第七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108年04月23日 第八屆第五次認證委員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112年01月13日 第十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通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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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總則 |
第一條 |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認證委員會為保障受認證學程之權益,特依據認證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由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制定申訴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執行之。 |
第二章 |
申訴之提出 |
第二條 |
受認證學程之認證結果為「不通過認證」者,得於收到認證結果報告書後二週內向認證委員會提出申訴。認證委員會於收到申訴書後,一週內交由本委員會處理。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僅就下列事由受理申訴:
- 違反程序:係指認證團總召集人、共同召集人、認證團主席及認證委員於執行認證過程中違反認證作業辦法與施行細則所制定之程序。
- 不符事實:係指認證結果所載之數據資料或其他事實與受認證學程提出離校意見書回覆時之實質內容不符者;若不符事實之原因源於受認證學程所提錯誤資料或資料採樣時間不符者,本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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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受認證學程欲申訴時,須填具申訴書,由所屬學校發函至認證委員會提出申訴,並依通知繳交申訴作業相關費用。 |
第三章 |
申訴審查過程與結果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須於收到申訴書後一個月內召開申訴審查會議,並依據申訴書所載之事由進行查證。 |
第六條 |
申訴審查會議結束後,應於十五日內撰寫申訴結果決議書,並由認證委員會發函至受認證學程所屬學校。 |
第七條 |
申訴結果決議書內容須包括申訴原因、申訴事實認定、申訴審查過程、決議理由、審查結果等內容;申訴結果分為「申訴成立」或「申訴不成立」二項。 |
第八條 |
申訴審查過程均不公開,必要時得請認證團總召集人、共同召集人、認證團主席、認證委員以及受認證學程代表列席審查會議或提出書面說明。 |
第九條 |
申訴不成立時,受認證學程不得就同一認證結果提出再申訴。 |
第四章 |
申訴結果執行方式 |
第十條 |
申訴成立時,認證執行委員會須就申訴結果決議書之決定項目,進行重新實地訪評、重新審查書面資料,並重新安排認證團成員及議決認證結果。 |
第十一條 |
新認證團人數得不受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施行細則之限制,且原認證團不得全員留任;受認證學程得就原認證團成員建議迴避名單,並敘明理由。 |
第十二條 |
重新實地訪評與重新審查書面資料後之作業與議決認證結果程序,依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 |
認證執行委員會重新議決認證結果後,應於十五日內撰寫申訴執行結果意見書,並由認證委員會發函至受認證學程所屬學校。 |
第十四條 |
申訴執行結果意見書內容須包括重新實地訪評或重新書面審查之過程、訪評或書面審查之意見,以及重新議決之認證結果等。 |
第五章 |
附則 |
第十五條 |
申訴作業費、重新實地訪評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標準依認證費用收費細則之規定。 |
第十六條 |
本委員會之委員須恪守保密原則,與受認證學程有利益衝突者,應主動迴避。 |
第十七條 |
本辦法由本委員會擬訂,經認證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