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工程教育學會 認證委員會 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施行細則 |
中華民國 94年07月14日 第三次認證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4年12月26日 第二屆第一次認證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5年09月22日 第二屆第二次認證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5年12月29日 第二屆認證執行委員會書面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6年12月21日 第三屆第一次認證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7年12月11日 第三屆第三次認證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8年06月08日 第三屆第四次認證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認證執行委員會書面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5日 第五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3日 第六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2日 第七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04月23日 第八屆第五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04月19日 第十屆第二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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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總則 |
第一條 |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監督「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工作,依據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作業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並委由各認證執行委員會規劃與執行相關工作。 |
第二章 |
認證申請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每年定期公告認證年度時程表與相關文件於本會網站:https://www.ieet.org.tw。 |
第三條 |
申請程序:
- 擬受認證學程於規定期限前,至本會認證作業系統(Accreditation Management System,以下簡稱AMS,https://ams.ieet.org.tw)線上登記。填報資訊須正確與完整,審查作業及認證結果將依據填報資料執行之。學程於完成填報後,由學校函知本委員會申請認證學程名稱及認證規範,並繳交認證申請費。
- 同一學士學位學程內若有分組且標記於畢業證書上,即為不同學程。各學程可依其特色及定位,申請不同領域之認證規範,惟申請同一認證規範且已有畢業生的組別,本委員會將整合進行審查,但各分組皆須同時滿足認證規範之要求。
- 本委員會於受理申請後,將以書面通知申請學程文件送審與實地訪評日期。受認證學程於規定期限前,繳交自評報告書及審查與實地訪評費。
- 尚未有畢業生的學程亦可申請認證。
- 學程提出認證申請後,若因故無法進行認證,應由學校來函申請展延或取消,本委員會得決定是否核退部分費用;若學程於繳交報告書後才提撤銷,將不予退費。
- 認證費用標準依本委員會認證費用收費細則辦理。
- 擬參與認證的學程主管或負責認證的教師,於週期性審查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須至少參與一次本會認證相關座談會。
- 若學校或學程更名,須主動告知本會;若學程主管或相關聯絡人更換,須主動至AMS變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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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認證團及編審委員之組成:
- 認證執行委員會召集人於各受認證學程完成認證申請後,依據各學程之領域及特性提名認證團,成員包括認證團主席一人與認證委員一至四人,原則上,認證委員中一名為業界代表。若一校院於同一年度有二個(含)以上學程提出認證申請,認證執行委員會召集人得再遴派認證團總召集人一人;若一校院於同一年度有十個(含)以上學程提出認證申請,認證執行委員會召集人得再遴派共同召集人一人。如有特殊情況,認證委員人數不受上述所限。
- 執行長室將指派認證團聯絡人,協助認證所需之各項行政工作。
- 認證執行委員會為維持認證結果一致性,依受認證學程領域選派編審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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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審查與實地訪評 |
第五條 |
自評報告書內容:
- 申請週期性審查及補件再審後續審查之學程,須繳交自評報告書,報告書格式請參考自評報告書撰寫說明;申請期中審查及準通過認證後續審查之學程,須繳交期中自評報告書,報告書格式請參考期中自評報告書撰寫說明。
- 申請週期性審查之學程,報告書佐證資料應涵蓋前次至本次週期性審查所有學年度之各認證規範;然若為首次申請認證,則至少應涵蓋前1學年度之各認證規範。
- 申請補件再審後續審查之學程,報告書佐證資料應涵蓋前次至本次審查所有學年度之各認證規範。
- 申請期中審查之學程,報告書佐證資料除提出前次審查時,認證團所提之建議改進事項的改進成效外,亦應涵蓋前次至本次審查所有學年度之各認證規範。
- 申請準通過認證後續審查之學程,報告書佐證資料須涵蓋前次至本次審查所有學年度之各認證規範,尤其是前次審查時,未能查證之學生學習成果資料及分析。
- 自評報告書完成後,學程主管須於報告書繳交確認清單完成勾選並簽名。
- 學程於規定期限前,將自評報告書相關檔案依報告書電子檔建置規則整理,並上傳至IEET指定之雲端空間後,由學校統一函送本委員會各學程一式五份紙本報告書(無需繳交附件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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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自評報告書審查:
- 本委員會收到受認證學程自評報告書等文件後,由執行長室進行認證文件檢覈,若有格式不符,將轉知受認證學程補正,再送認證團進行自評報告書審查。
- 認證團於審查自評報告書後,得於實地訪評前二週提出補件清單,以利受認證學程準備相關資料,於實地訪評時提供認證團參考。
- 自評報告書版本之認定,以規定期限前繳交之版本為準。日後內容若需補充或更正,受認證學程得於實地訪評現場提供補充及勘誤資料;本委員會及認證團不接受更新版本之自評報告書。
- 首次參與認證學程可於規定期限前繳交自評報告書初稿。本委員會收到自評報告書初稿後,委由執行長室進行審查。執行長室於審查自評報告書初稿後,將提出補件清單。受認證學程依補件清單於規定期限前繳交正式版本的自評報告書。其後審查方式見第一款至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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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實地訪評:
- 執行長室原則上於實地訪評前二週函送受認證學程認證團名單,且協助認證團與受認證學程確認實地訪評行程及受訪人員名單。
- 受認證學程於實地訪評期間準備相關文件,以佐證自評報告書內容與認證規範執行成效。現場陳列文件可參照認證規範解說,並依規範順序標示排列。
- 受認證學程須安排實地訪評各時段之受訪人員,若受訪時間不便,可與認證團聯絡人協調可行的訪談時段。
- 認證團聯絡人於實地訪評前,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行前通知、各訪談時段之人員分組方式及其他確認事項。
- 各認證團於實地訪評期間之差旅食宿交通安排及費用,皆由執行長室統籌辦理。
- 認證團與受認證學程依據實地訪評行程表執行實地訪評作業。
- 認證團於實地訪評前一晚集合並召開行前會議,討論自評報告書審查意見及實地訪評重點參訪事項與行程。
- 受認證學程於實地訪評過程中,須確保所有非相關人等不介入認證程序,且除本委員會邀請之觀察員外,一律不接受觀察員申請。另除訪評首日第一個時段前可拍照外,全程不得以錄音、錄影、拍照等方式影響訪評之進行。
- 認證團於實地訪評過程中完成離校意見書並於訪評最後時段宣讀,內容僅針對受認證學程各規範之優點及建議改進事項提出意見,不涉及認證結果。宣讀後,實地訪評即結束,現場不針對離校意見書內容進行討論。
- 受認證學程於收到離校意見書後二週內,由學校統一函覆本委員會離校意見書回覆,並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認證團聯絡人。學程僅需就審查意見中與事實不符之內容回覆,若不提出回覆,仍須以電子郵件方式主動通知認證團聯絡人。
- 認證團與受認證學程須謹守利益迴避原則,避免接受任何關說、不當招待及饋贈。實地訪評前後,學程與認證團成員之溝通,須透過認證團聯絡人傳達,以維護認證審查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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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認證結果議決 |
第八條 |
撰寫認證意見書與議決過程:
- 認證團主席檢視離校意見書回覆後,提出認證意見書初稿及認證結果建議,再送認證團總召集人檢視一致性,其後再由編審委員就文字用詞及認證結果建議編審之。
- 認證執行委員會於編審完成後召開認證結果會議,認證結果經本委員會確認後公告於本會網站,執行長室依會議決議函送受認證學程所屬學校認證結果及認證證書年費繳費通知單,副本通知受認證學程,並於AMS提供各受認證學程之認證意見書及認證結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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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認證結果公布:
- 認證結果分為三種:「通過認證」、「補件再審」,及「不通過認證」。
- 認證有效年限以受認證學程正式通過之年度起生效。
- 準通過認證學程之認證有效年限,係自有第一屆畢業生之年度起算,而其認證週期自申請認證之年度起算。
- 補件再審學程之認證有效年限,係自通過認證之年度起算,而其認證週期自申請認證之年度起算。
- 同一系中不同學程將分別獲得認證結果,但獲通過認證學程將並列於同一張認證證書。
- 受認證學程於收到認證結果後,若未通過認證而有異議者,須於二週內依申訴作業辦法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
- 通過認證學程於繳交認證證書年費後,本委員會即授予證書並公告於相關公開文件中。通過認證學程於其網站公告認證結果時,得同步公告教育目標及核心能力,但不得公布認證團成員(含認證團聯絡人)及完整之認證意見書。
- 受認證學程於收到認證結果公文後,須於規定期限前提出持續改善規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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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年度認證資料填報 |
第十條 |
通過認證及補件再審之學程無論當年度是否進行認證審查,皆須於AMS填報年度認證資料。 |
第六章 |
期中審查 |
第十一條 |
進行期中審查之學程,於規定期限前,至AMS辦理登記,並函知本委員會。 |
第十二條 |
期中審查學程繳交期中自評報告書,報告書內容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 |
實地訪評行程得依需檢視項目調整之,相關作業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
結果議決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
第七章 |
補件再審後續審查 |
第十五條 |
依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補件再審學程須於二年內重新至AMS辦理登記,並函知本委員會。本委員會得視狀況酌收審查與實地訪評費。 |
第十六條 |
補件再審後續審查學程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自評報告書及準備實地訪評,報告書內容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
實地訪評行程比照週期性審查學程辦理,相關作業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
第十八條 |
結果議決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
第八章 |
準通過認證後續審查 |
第十九條 |
依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準通過認證學程須於第一屆畢業生畢業前三個月,至AMS辦理登記,並函知本委員會。 |
第二十條 |
準通過認證學程於第一屆畢業生畢業後二個月內,函送期中自評報告書至本委員會,報告書內容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一條 |
準通過認證學程於週期性審查次年有畢業生者,將以書面方式進行後續審查;其餘狀況之後續審查除書面審查外將再實地訪評,實地訪評行程得依需檢視項目調整之,相關作業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
第二十二條 |
結果議決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
第九章 |
更名處理 |
第二十三條 |
通過認證之學程若有更名或組織重整,須於教育部核准時主動來函知會本委員會,並依據通過認證學程更名申請表提供相關書面審查資料及教育部核准同意函,以檢視其是否持續滿足認證規範之要求。 |
第二十四條 |
本委員會收到學程相關資料後,送原認證團進行審查以確認認證有效性,並提報認證執行委員會議決,執行長室依決議函覆受認證學程審查結果。若經審查後認定須進行再次實地訪評,本委員會得視情況酌收相關審查費用。 |
第二十五條 |
若受認證學程於認證申請時以原學程名稱提出申請,但實地訪評時已更名,則須同時提供新舊版本之課程規劃,以供認證團參考。若學程通過認證,其認證證書將列新學程名稱。 |
第二十六條 |
學程若因更名或組織重整而無新名稱之畢業生,則比照無畢業生學程進行認證;若已有新名稱之畢業生,則比照一般學程進行認證。學程申請更名時須檢附文件說明學生畢業時所修習課程能與新學程名稱名實相符。 |
第十章 |
附則 |
第二十七條 |
因地震、水災、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如期進行實地訪評時,認證執行委員會得重新安排實地訪評;執行長室應即時通知認證團及受認證學程應變措施。 |
第二十八條 |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通過,由主任委員公布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