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 認證委員會 認證作業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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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94年07月14日 第一屆第六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 95年09月22日 第二屆第一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7年12月19日 第三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8年06月12日 第三屆第六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9年12月18日 第四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第五屆第二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第六屆第二次認證委員會書面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3日 第六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2日 第七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04月23日 第八屆第五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04月19日 第十屆第二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15年05月06日 第十二屆第二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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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落實並規範本委員會「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工作之執行,特依據認證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工作須遵照本委員會所訂定之認證規範及本辦法辦理。 |
| 第三條 |
「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係針對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授予副學士、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學程(degree-granting program)進行認證。 |
| 第四條 |
「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係六年為一週期,審查性質又分「週期性審查」、「期中審查」、「補件再審後續審查」及「準通過認證後續審查」等四種。「週期性審查」為六年一度的整體檢視,而「期中審查」、「補件再審後續審查」及「準通過認證後續審查」係依認證結果,於同一週期內對受認證學程執行後續重點檢視。學程須依認證結果執行後續審查方得以延續其認證結果。 |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訂定認證施行細則以詳述下列工作內容:
- 認證申請:訊息公告、申請程序、認證團及編審委員之組成等作業。
- 資料準備與審查:自評報告書撰寫、自評報告書審查及實地訪評等作業。
- 認證結果:認證結果種類、認證結果產生、認證結果公布、申訴等作業。認證結果分為「通過認證」、「補件再審」及「不通過認證」等三種。
- 年度認證資料填報:通過認證及補件再審學程每年所應填報之年度認證資料。
- 期中審查:通過認證學程依認證結果,所應進行之期中審查作業。
- 補件再審後續審查:補件再審學程依認證結果,所應進行之後續審查作業。
- 準通過認證後續審查:準通過認證學程於有畢業生後,即應進行之後續審查作業。
- 更名處理:通過認證之學程若有更名或組織重整,即應進行之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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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本委員會之各組織成員及認證團成員須嚴守利益迴避原則,對於受認證學程各項認證文件與內容亦須負起保密責任。本委員會之各組織得視需求制定利益迴避與資料保密等相關工作準則。 |
| 第七條 |
認證費用分為三項,其用途說明如下:
- 認證申請費:用於受理申請時之各項行政、文件檢覈與其他相關費用。
- 審查與實地訪評費:用於執行認證時之各項行政、文件審查、實地訪評與其他相關費用。
- 認證證書年費:用於各年度維持國際認可、行政、文件保存、品質控管與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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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境外認證得比照本辦法處理,必要時得斟酌調整。 |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通過,由主任委員公布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