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團成員選任細則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  認證委員會  認證團成員選任細則
中華民國  93年09月14日        第三次認證執行委員會(AAC)會議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  94年12月26日        第二屆第一次認證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5年09月22日        第二屆第二次認證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6年12月21日        第三屆第一次認證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7年12月11日        第三屆第三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8年06月08日        第三屆第四次認證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第六屆第五次認證委員會書面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2日        第七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04月23日        第八屆第五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05月08日        第十一屆第二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規範認證團總召集人、共同召集人、認證團主席及認證委員之資格及任務,特依據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款,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認證委員須至少全程參與過一次 IEET 辦理之認證委員研習會,並依據其服務單位性質,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學術界:國內(外)資深教師。
  • 產業界:
    • 產業界具備十年以上之實務經驗者。
    • 曾擔任行政管理職務者。
  • 財團法人研發機構:曾擔任組長(含)以上或資深工程師之職務者。
第三條
認證團總召集人、共同召集人及認證團主席除須符合第二條之規定外,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曾觀察實地訪評者,或擔任過國內評鑑之學門召集人。
  • 曾擔任國內外大學校院系所主管(含)以上,並積極參與認證事務者。
第四條
認證團總召集人、共同召集人、認證團主席及認證委員為實際執行認證審查工作者,其任務如下:
  • 依照認證規範逐一進行審查與訪談。
  • 依據實地訪評行程表,全程參與以執行實地訪評。
  • 審慎權衡受認證學程所提供之各項佐證資料。
  • 撰寫意見書時,須據實反映受認證學程之優點及建議改進事項,並以公正、合理、清晰、簡明、不具情緒之文字呈現且符合IEET 格式。
  • 恪守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倫理準則之內容。
  • 認證團總召集人及共同召集人之任務亦包括:
    • 代表同校院所有認證團與校方主管溝通協調;
    • 深入瞭解校方與院方之行政成效;
    • 與各認證團溝通,以達成認證審查過程與結果之一致性;
    • 就同校院所有認證團共通之認證項目提供認證意見,彙撰認證意見書中有關校方與院方部分;
    • 擔任實地訪評行前會議之主持人。
  • 認證團主席之任務亦包括:
    • 代表其認證團與受認證系所主管及所屬校院溝通協調;
    • 主持訪評行程;
    • 撰寫認證意見書及認證結果建議。
  • 除上述外,認證執行委員會議決認證結果時,執行當年度認證審查之認證團總召集人、共同召集人及認證團主席須共同參與議決。
第五條 具備以上資格且同意力行以上任務者,於簽署利益迴避與保密協定書後,由認證執行委員會召集人提名,經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後聘任之。
第六條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通過,由主任委員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