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倫理準則
 
	
		
			|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  認證委員會  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倫理準則 | 
		
			| 中華民國  93年09月14日     第三次認證執行委員會(AAC)會議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  94年12月26日     第二屆第一次認證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5年09月22日     第二屆第二次認證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6年12月21日     第三屆第一次認證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7年12月11日     第三屆第三次認證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8年06月12日     第三屆第六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3日     第六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中華民國105年11月12日     第七屆第四次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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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確保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過程與結果的客觀與公正,以及認證資料與結果決策過程的保密,特依據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作業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制定本準則。凡本委員會之各組織成員(含工作人員)及認證團成員(含認證團總召集人、共同召集人、認證團主席及認證委員)在執行認證工作與專業行為上,皆應恪守本準則。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之各組織成員及認證團成員須認同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之理念與精神,並秉持專業能力與公正,尊重他人之態度從事認證工作,以維護團體榮譽及公信力。 | 
		
			| 第三條 | 為確保行政中立原則及獨立作業功能,申訴委員會委員若為申請申訴學程之認證團成員,須依本準則迴避相關申訴程序。 | 
		
			| 第四條 | 認證團成員須參加認證委員研習會,遵守認證相關注意事項之原則,並依照認證規範逐一進行審查與訪談。 | 
		
			| 第五條 | 與受認證學程具備下列關係者,須事先主動告知且迴避,不得擔任該學程之認證團成員: 
				現任或過去三年內曾任受認證學程之專、兼任職務;最高學歷自受認證學程畢(結)業;曾接受過受認證校院所頒發之榮譽學位;配偶或二等親關係之親屬目前於受認證學程中擔任職務或就學;擔任受認證學程所屬校院有給職務、校院務諮詢委員或董事會成員等;擔任受認證學程本年度諮詢委員或自評委員;其他足以影響認證審查客觀性之利害關係。 | 
		
			| 第六條 | 認證團成員須秉持敬業態度,於審查前詳閱受認證學程之自評報告書及相關文件,並依據認證時程,不遲到早退、全程參與執行各項認證作業。 | 
		
			| 第七條 | 認證團成員間須齊力合作並相互尊重,不得相互推諉責任與工作,亦不得未經同意引述其他成員之專業意見,或探詢與批評其他委員的隱私與意見。 | 
		
			| 第八條 | 認證團成員及工作人員應保持超然的工作態度,且不得接受任何關說及不當招待、餽贈。實地訪評期間之差旅食宿、交通安排及其費用由本委員會執行長室統籌辦理。 | 
		
			| 第九條 | 認證團成員於實地訪評過程中,語氣須力求平和,態度須保持誠懇,並傾聽與尊重受認證學程相關人員的說明,避免過多表達與意見回饋,審慎扮演「發問者」與「傾聽者」之角色。 | 
		
			| 第十條 | 認證團成員須多元查證資料正確性與完整性,給予受認證學程說明與回覆之機會,據實反映受認證學程之優點及建議改進事項,並以公正、合理、清晰、簡明、不具情緒與命令式之文字呈現且符合IEET格式。 | 
		
			| 第十一條 | 認證團成員於審查前須確實做好身分保密,並避免與受認證學程直接接觸,若有任何認證相關需求,務必透過IEET進行;認證結果公告前,亦須避免受邀至受認證學程及其校方進行認證相關專題演講或活動。 | 
		
			| 第十二條 | 受認證學程提供之資料僅做認證之用,除非得到該學程正式授權,否則不得公開發布;認證團成員所填寫之認證表格以及認證程序中各會議記錄及討論項目亦為機密資料,不得公開發布。 | 
		
			| 第十三條 | 認證程序中各文件的審查人員必須恪守保密原則,不得公開討論文件內容;參與認證結果決策過程之人員亦不得公開討論相關事宜。 | 
		
			| 第十四條 | 認證團成員及工作人員必須於提名前簽署利益迴避與保密協定書,本準則修正時亦須重新簽署。 | 
		
			| 第十五條 | 本委員會之各組織成員及認證團成員有責任熟悉本準則,並依據本準則來面對、處理和解決倫理議題。 | 
		
			| 第十六條 | 本準則經本委員會通過,由主任委員公布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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